從 S 高中性騷擾事件校方處理作法,細看當性平案件發生時,學校是有其打算、與能力為學生伸張正義?
作者|李庭芝
2017 年 9 月 16 日,幾位 S 高中的學生家長發表公開聲明,才讓外界得知對於多次性騷擾女學生的老師,S 高中校方的處置是「記一大過,請育嬰假一年」,也沒有對學生公開說明事件始末、調查與處理結果,更遑論對受害學生、乃至於全校學生後續輔導。
隨著媒體新聞發酵,又有更多曾經被該名老師性騷擾的學生回校申訴,校方才重啟調查。最終成立案件數由四件變成八件,性平會決議終身解聘該位老師。
這其中有許多令人費解的地方。例如,就算「只有」四件,原先的處置結果仍然難以理解,讓加害老師請假一年算得上是什麼懲罰呢?而學校選擇不對學生說明事件始末,也讓許多學生和家長無法信服。當消息在媒體上傳開來,來自各方的質疑和關注蜂擁而至,校方的壓力可以想見。(推薦閱讀:老師說女學生都是自願的!信任、崇拜、權力不對等的校園性侵)
C 老師是 S 高中的學務主任,平常就是最直接處理學生事務的行政人員,也是校內性平會的執行秘書。在訪談中,她提出了她的看法,也試著為 S 高中的決定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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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主任:我想不會有人敲鑼打鼓地說發生什麼事
「其實我擔任學校的行政工作,今年接主任才第二年。」C 主任說,「所以這是我第一次碰到這個工作,第一次碰到這樣的事件。」「所以妳之前也沒有處理過類似的事情?」我問。
「沒有。」
這似乎可以解釋中山校方在事件當中,何以會呈現出頗為混亂而無所適從的狀態。C 主任表示,在處理這次案件以前,她對性平相關的法規和流程,雖然有一點點背景,但沒有很熟悉。是在經歷了這個事件後,她才真的熟悉裡面所有程序,「我相信沒有遇到的學校,大概有很多的細節其實也不清楚。」
C 主任說,學務主任是各校性平會的執行秘書,負責行政庶務,像是整理文件、召集會議等等。在調查過程中,並不會接觸到事件兩造當事人,也不會參與調查工作。
「妳說妳不會經手調查報告之類的事情?」我愣了一下。
「我不會去主導整個調查的過程。就是調查委員寫完調查報告,我送給我們所有的性平委員。」
「所以妳也不會先看過?」
「我也不會先看過。」C 主任說。
「所以會對案情比較不知道嗎?跟調查委員比的話。」
「相較於調查委員,我們本來能掌握的程度,本來就不如調查委員,因為調查委員才是真正在做調查的人。」
這段對話讓我心中充滿許多疑問,就我記憶所及,學務處負責全校學生的相關事務,其中當然也包括了校園安全問題。當學校發生性騷擾事件,不正意味著校園安全有漏洞,需要去修補、改善等等?而對於事件掌握得越詳細,就能夠更精準地提醒師生應該在什麼地方多加注意,或針對可能的情況做出防範,不是嗎?
對此,我提出了疑問:「假設我是學生,可能我沒有遭遇到這樣的事,但我聽說有這樣的事,可能我在網路上看到,然後我覺得很恐慌。假設像我這樣的人有很多,那學校應該要怎麼處理?或有打算要怎麼處理嗎?S 高中那時候有這方面的討論嗎?」
「應該是說,在事件一發生時,所有學校處理的原則就是——第一個是保護學生,然後讓校園不要有過度的驚恐。」C 主任說,「所以我相信沒有任何一個學校,事情一發生就會敲鑼打鼓的說:『我們學校發生這種事情。』但是我們一定會透過各式各樣的場合去宣導重要的觀念,不管是針對學校的教職員工,甚至針對學生。要怎麼樣自我保護、當你覺得有不平等的待遇的時候,你有什麼樣的管道可以去申訴,這個部分一定是學校在各式各樣的場合,都一定會不斷不斷的宣導。只是我們⋯⋯應該是不會有任何人敲鑼打鼓地說,對我們學校目前正發生了這件事情,所以我們現在要來宣導這個東西。」C 主任笑著說。
我找出了 S 高中在 9 月 20 日、22 日兩次朝會的校長演講逐字稿,大多還是在陳述學校受到質疑的委屈,對調查小組的懲處建議表示無能為力,甚至提到希望學生跟老師要謹言慎行。在這樣的氣氛下,就算當中有提到不論多久遠的事情都可以申訴,也很難說這場朝會旨在鼓勵受害學生勇於申訴並宣示學校追究到底的決心,充其量只是告知學生有這個消息而已。
C 主任:老師們都會幫妳的
提到性平申訴,在學校裡相當弔詭的事情是,學校經常會把力氣花在宣導各位同學要怎麼保護自己,但如果遇到不當言行的人——尤其是老師——要怎麼討回公道的訊息,往往付之闕如。對此我很好奇,S 高中在事件前或後,有向學生說明性平案件該向誰以及如何申訴,申訴後會是怎麼樣的流程、處理,好讓學生理解學校是如何處理事情的嗎?
「我們一直都給學生一個觀念,今天妳只要在學校發生任何事情,只要妳覺得妳被不公平對待的話,不管是輔導老師、教官、學校任何一個老師,他都會幫妳講話。所以妳只要找到任何一個老師、任何一個師長,他就一定會設法幫妳處理。」C 主任說
「老師們對這件事熟嗎?比方說就是,什麼事要找誰這樣子?」我問。
「那所以,例如說對校內老師來講,如果今天是一個導師,他接到這樣的訊息,他第一個一定就是來學務處反應嘛!他會依照他的經驗法則判斷說,這個我得趕快跟誰講。老師的經驗法則判斷上面,通常都有一定的準確度。所以對學生來講,我們要營造給學生的一個環境就是:妳只要跟任何一個師長講,妳的問題都會獲得解決。」(推薦閱讀:誘姦者的慾望與文明的暴力:千千萬萬個沒有發言權的蘿莉塔)
C 主任的說法讓我想起在事件當時,S 高中的校刊社在臉書上製作了懶人包,試圖用比較簡潔的方式說明發生什麼事情。懶人包上提到事件的其中一個爭議點是,由於受害學生被列為性平事件當中的利害關係人,而非申請人,因此她無法拿到調查報告,也沒有權利提出申復,導致她儘管對懲處結果感到不滿,卻無法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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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將學生列為利害關係人呢?我問 C 主任。
「這個部分其實我必須要講的是,如果今天沒有發生這一類的事情,我相信很多人並不了解其中的差別是什麼。」C 主任說,「當一個疑似性平事件發生的時候,一定會有行為人跟被行為人。今天假設這一個被行為人不想要曝光,不想要她的名字出現在任何文件裡面,可是,她確實是覺得自己在這個事件上遭受不公平,她可能就是跟一個老師講,由老師擔任檢舉人。」
「性平法相關的規定裡面,老師擔任檢舉人——他不是被行為人,他只是知道這件事情來檢舉。那這個某同學,在整個法律的關係裡面,她就是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因為她不是提起檢舉的,也不是申請要調查的。」
「這個是性平法,性平法就有提到嘛!」C 主任拿出一小疊資料,指出其中一條給我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調查結果不服的時候,可以去申復。所以呢,事實上在法律上面,確實只有哪些人會知道調查結果?就是申請人、或是行為人,他們會拿到調查報告。可是所謂的檢舉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是不會拿到這調查報告的。」
我嚇了一跳,連忙問:「所以假設如果不願意曝光檢舉的話,等於是放棄了追究的機會嗎?」
「不能說放棄追究的機會,而是說在申請調查上面——」C 主任簡單解釋了申請人、檢舉人跟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差異。聽得出來她花了相當多的時間去研究和理解,弄清楚這些名詞想必是耗去人許多心神。然而,我相當訝異——「利害關係人沒拿到調查報告」之所以會引起爭議的原因很簡單,跟名詞解釋沒有關係,我不明白這個回答是因為沒有意識到問題的關鍵、還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上。
我只好又問一次:「所以那個時候,學生知道當她被列為利害關係人的時候,她是沒有辦法拿到調查報告、也沒辦法申復嗎?學生知道這件事嗎?」
「其實我覺得,如果沒有發生過這件事情的話,很多學校的學務主任或是執秘,也不知道檢舉人、申請人跟利害關係人的差別是什麼。我們事實上到最後是有把調查報告給利害關係人的。那為什麼可以把它給利害關係人?是因為教育部曾經有一個函釋,他是依照行政程序法來的,也就是說,這一些利害關係人,如果在某一些案件裡面,他是高度利害相關的話,你還是得提供給他調查報告。」(推薦閱讀:不願面對的校園性侵真相:大人敏感度不夠,孩子只好自救)
我不知道她有沒有意識到,在此之前她說,學生如果找任何一個老師幫忙,她的問題都可以獲得解決。然而從 C 主任的回答看來,學生要面對的,卻是對法律不盡然熟悉,也沒有打算將她的最大利益放在前面,只打算依法行政的官僚。我心裡納悶有多少學生知道,當老師宣稱要保護妳的隱私時,並不會同步告知妳即將放棄多少權利,因為有可能連她自己也不知道。
學生要怎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去相信,當性平案件發生時,學校是有打算、也有能力要為學生伸張正義?
小結
訪談至此,心涼了半截,原以為學校處理事情,最起碼會將學生的安全放在優先位置。但是 C 主任的話讓我意識到,即便是「校園安全」這麼單純的價值判斷,在校園裡仍舊可以涉及複雜的行政程序、難以理解的保密規則,讓人幾乎要以為學校並非建立在學生之上,而是建立在這些多如牛毛的法規和函釋之上。
在不同的學校、不同的人當中,似乎都共享了相同的思路──法規、命令,永遠大於學生的需求和安全。我不知道為什麼這些規條總是不斷地被置於學生前面,也不知道該向誰問答案。
關於受害學生被列為利害關係人而無法拿到調查報告與申復
本刊向教育部詢問此事,得知教育部曾經在一○二年做出函釋,即使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提出申請調查或參與程序,學校仍需通知處理結果及救濟權益。
可參:臺教學(三)字第1020080238號函
S 高中性騷擾案大事記:https://goo.gl/cag5gC
来源:Asia Travel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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